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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海端鄉霧鹿國民小學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

臺東縣海端鄉霧鹿國民小學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
中華民國109 年 8 月 2 7 日經校務會議通過 實施。
 
壹、 依據:
一、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二、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8 年 6 月 17 日臺教資四字第 1080060697 號函 。
 
貳、目的:
一、基於維持學校團體秩序、促使學生專心學習以維護學習成效、教導行動載具使用禮
儀及考量學生與家長聯繫之需要,特訂定「臺東縣海端鄉霧鹿國民小學校園行動載具使
用管理規範」。
二、為導引學生、教職員工及其他人 校外人士進入校園 等 於校園內適切使用行動載
具 維持學校秩序及安全、教導行動載具使用禮儀 並促進學習成效 特訂定高級中等以
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 以下簡稱本原則 。
 
參、 本原則所稱行動載具 泛指手機、可攜式電腦、平板電腦、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通訊
功能之終端裝置。
 
肆、 校園內使用行動載具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 除教師引導學習或緊急必要聯繋時使用外 其馀時間應以關機為原則。
二、 使用時應注意禮儀 切勿影響他人或騷擾他人隱私。
三、 對學生使用於與學習無關之活動 應予必要管理。
四、 使用時間應適宜 以符合視力保健原則 並尊重智慧財產權及遵守校園網路使用管
理規範。
五、 學校教職員應尊重校園使用管理規定及注意使用安全 並考量使用場域、方法的
合宜性。
六、 校外人士進入校園應在不影響學校上課及師生課程教學下使用。
陸、學校應定期宣導有關資訊素養、網路禮儀、上網安全等議題 並給予師生行動載具使
用之正確方式及人體保健 視力、聽力或電磁波應用等 相關資訊。
 
柒、申請程序
一、凡本校學生欲攜帶行動載具到校者,必須徵求家長(或監護人)同意後,至 學務
組 領取「行動載具攜帶到校申請暨使用規範同意書」 如附件一 )),經級任教師同意及
學務組 核章後,方能攜帶行動電話暨行動載具到校或於校園內開機。
 
捌、、管理規範:管理規範:
一、行動電話暨行動載具於校園內一律關機,放學出校門後即可使用行動載具與家長聯絡,非必要請儘量不要攜帶行動電話暨行動載具到校,以免造成不必要困擾。聯絡,非必要請儘量不要攜帶行動電話暨行動載具到校,以免造成不必要困擾。
二、學生倘遇臨時、緊急狀況或其他特殊需要時,得向老師報告後,經同意方能開機使用且遵守下列注意事項:使用且遵守下列注意事項:
(一)將行動電話暨行動載具保持無聲狀態。無聲狀態。
(二)上課時間不接聽。
(三)行動電話暨行動載具具照相、錄音與錄影等功能者,需尊重他人隱私。
(四)不得任意拍攝或上傳散播檔案,以免觸犯相關法律條文;亦不得下載限制級圖片與影音。片與影音。
三、行動電話暨行動載具請黏貼班級、姓名,以利辨別。
四、學生應妥善保管自己財物,如行動電話暨行動載具遺失須自行負責,學校不負保管及賠償之責。管及賠償之責。
五、不得於學校進行行動電話暨行動載具充電。
 
玖、、違反本規範之處理方式:違反本規範之處理方式:
一、未經申請攜帶行動電話暨行動載具,交由學務組學務組暫時保管,並請家長(或監護暫時保管,並請家長(或監護人)到校領回物品。人)到校領回物品。
二、已申請攜帶行動電話暨行動載具而違反管理規範第一條及第三條第一至五項者,第一次口頭訓誡,並通知家長(或監護人)。第二次行動電話暨行動載具由導師暫時保第一次口頭訓誡,並通知家長(或監護人)。第二次行動電話暨行動載具由導師暫時保管並請學生當天領回且通知家長(或監護人)。第三次行動電話暨行動載具由管並請學生當天領回且通知家長(或監護人)。第三次行動電話暨行動載具由學務組學務組暫暫時保管並請學生當天領回且通知家長(或監護人)。時保管並請學生當天領回且通知家長(或監護人)。
三、未遵守「使用規範」屢勸不聽超過三次以上者,取消該學期攜帶行動電話暨行動載具之資格,同時行動電話暨行動載具交由載具之資格,同時行動電話暨行動載具交由學務組學務組暫時保管,並請家長(或監護人)暫時保管,並請家長(或監護人)到校領回物品。到校領回物品。
 
拾、、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拾壹、、本要點經本校校務會議討論本要點經本校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呈校長核示後公布實施,修正亦同。通過,呈校長核示後公布實施,修正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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