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1月至6月辦理國家賠償事件收結情形

說明:
一、 依據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43條及法務部109年6月8日法律決字第10903504831號函辦理。
二、 填製國家賠償事件收結情形表時,請依後附「填表說明」詳細填寫,並請注意填報時限。
三、 貴機關辦理國家賠償業務所持有或保管之國家賠償事件收結情形表,屬於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第1項第5款規定之「業務統計」資訊,應主動公開,請 貴機關於作成或取得之日起3個月內公開於電腦網站。如 貴機關於109年1月至6月並未受理國家賠償事件,亦請辦理上開資訊公開事宜。
四、 如未受理國家賠償事件者,免予回復。